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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40章 煤矿重启之后

关于同达煤矿井下爆炸事故重审一案,众多媒体做了专门的报道。

原同达煤矿矿长何志东无罪释放,原兴海煤矿姚四娃是制造爆炸事故的主谋。

于长青、党项军和武五为共犯,分别判处十五年、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
鉴于姚四娃已去世,其妻子罗椿春作为财产继承者、同达煤矿的第一法人,罗椿春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

一是将兴海煤矿经营权和管理权交于何志东(即合并于同达煤矿),以补偿同达煤矿的损失;

二是封存兴海煤矿所有现有资产,作为同达煤矿重启资金;

三是罗椿春虽未参与陷害同达煤矿的罪行,但在情知姚四娃的犯罪行为之后并没有及时检举上报,构成了包庇罪,并利用姚四娃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威胁,迫使其立下遗嘱继承了姚家全部家产,成为兴海煤矿的矿长,构成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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